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骨子裡仍不讓人民參與的「觀審制」

圖片/取自司法院人民參與審判網站

馬總統在2月21日的立院開議日,煞有其事地找了不少司法相關團體,展現出「改革司法」的決心,希望「讓司法更貼近人民、讓人民更信任司法」,並進一步表示,推動「觀審制」,就是在打地基。

話鋒一轉,對在野黨喊話,指責「觀審制」在國會未有進度,呼籲要「超越黨派、支持改革」。只要「人民親身參與審判」,就可「加強對司法的信賴度」,要「外界理解」政府推動觀審制的迫切性,希望不分朝野共同協助,共同跨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

「觀審制」為我國所獨創,當然,並非獨創的制度,就必定拙劣。每一種制度,都有其特色,每一個特色,都會呼應本來的立法目的。負責任的政府,是把立法目的說個清楚、講個明白,只消說服人民,「觀審制」比「陪審制」或「參審制」來得優秀,人民就沒有反對到底的道理。

陪審制:人民與法官涇渭分明

英美的陪審制,人民論罪,法官量刑,審判權由人民和法官「分開享有」,一人一半,特色是「涇渭分明」。因此,法官不能參與陪審團的討論、不能試圖影響陪審團的決定,只能主持程序,人民運用其「法律素人」的直樸判斷,判斷自己同胞是否有罪,法官依靠其「法律專業者」的經驗累積,決定被告的刑度。

司法想判人有罪,必須先過人民這一關,法官的權力被節制。而人民的判斷如果太離譜,法官可以推翻陪審團的決議,人民權力也被節制。法官與陪審團,相互協力、也彼此牽制,這是一種將司法權「分立制衡」的制度設計。

立法目的很清楚,就積極面向言,主權在民,人民行使司法權,審、理、斷、論,理所當然,這是「司法民主化」;法官主持程序,符合司法權本質上應「被動、消極」的特質,去除法官邊主持、邊斷論,「球員兼裁判」的嫌疑。

就消極面向言,因為「絕對權力、絕對腐敗」,陪審制不信賴「職業法官」,認為法律專業者把持全部的司法權很危險,設計這套制度,讓人民可以進入,分享且制衡權力。

至於法律的專業門檻,不是「法律素人」要克服的問題,而是司法配套要解決。人民參與審判,先天就預設了「參與者不懂法律」。制度上,一定要以「如何讓不懂法律的人、也能作出判斷」為核心,來設計整個訴訟法則與證據法則。

參審制:人民與法官「你儂我儂」

以德日為代表的參審制,人民和法官一起論罪與量刑,審判權由人民和法官「共同分享」,你我不分,特色是「你儂我儂」。因此,法官與參審員可以一起討論、彼此說服。共同主持程序,把「法律素人」的直樸判斷,和「法律專業者」的經驗累積,揉合在一起,作出論罪與量刑。

想判一個人有罪,要不要先過人民這一關,就要看人民「有沒有投票權」,人民如果有投票權,法官的權力才可能被節制,否則,參審員的意見「僅供參考」。法官與參審團,相互協力、也算彼此牽制,只是,並沒有很明顯「分立制衡」的權力設計。

參審制的立法目的,相對於陪審制而言,比較沒有那麼清楚,算是一種折衷式的「人民參與審判」。就積極面向言,倘若參審員有表決權,也算是讓人民來行使司法權。但是,算不算是「司法民主化」,卻還有討論的空間,因為,參審員的選取方式,如果不是隨機抽樣(例如:從選舉名冊),而是由政黨推薦或甚至有任期(德國),就是一種非常間接的民主化。而法官和參審員,共同主持程序、共同斷論,仍然不易去除「球員兼裁判」的不公平感。

就消極面向言,參審制比較不在意制衡法官的權力,就是比較信賴「職業法官」,所以開放人民和法官一起交換意見,讓法官有「影響」參審員的機會。而如果人民最後連表決權都沒有,能夠限制法官權力的方法,只不過就是「製造一些噪音」給法官聽,還是由法官作出最後的決定。

參審員要參與審判的法律門檻,無形中會比陪審制高,因為,律師與檢察官深知,倘若必須說服的對象,不單單是「法律素人」,還夾雜著職業法官時,通常就會捨棄人民,以職業法官為主。

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專業術語轉換成口語比較麻煩,操弄法律字眼有其便利性,術語法官聽得懂,讓不懂的人民也會心生敬畏。讓參審員聽不懂,並不會有太大的損失。更何況,參審員聽不懂,會請教法官,就容易受法官影響,兩相比較,結論就是:「去影響法官比較重要」。尤其,如果參審員完全沒有投票權時,意見就更不值得在意,開庭時被「晾在一旁」,也就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而整個配套的訴訟程序與證據法則,也不一定需要有太多的調整。

觀審制是「啥米碗糕」?

由上述的分析可知,我國所獨創的「觀審制」,其實就是一種「稀薄的」參審制,表面上看起來,是人民和法官一起論罪與量刑,也是「你我不分、你儂我儂」。也是可以一起討論、彼此說服,但是,由於觀審員完全沒有「投票權」,法官的權力沒有被節制,權力沒有「分立制衡」。

觀審制讓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方式,就是「全程旁聽」,雖然可以和法官討論,只是,這樣算不算「參與」審判,都還有討論的空間。而且,由於共同主持程序、共同斷論,我國向來最被詬病「球員兼裁判」的不公平感,仍然不會有任何改變,甚至有可能會惡化,因為,如果觀審員在開庭時能直接問問題,提問的方式稍有不當,就容易造成被告或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觀審制仍有很強烈「職業法官主導」的色彩,所以,都是法官作出最後的決定,人民說穿了,就是「建議權」,要聽不聽,法官自己決定。也因此,這種「稀薄的參審制」,觀審員開庭時極容易被「晾在一旁」,訴訟程序與證據法則越是沒有調整,觀審員的隔閡感就越深。

透過這些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司法院的立法目的,並沒有想要限制法官的權力,對於人民行使審判權,仍是極度不放心,司法權並不想要下放。對於現行的訴訟程序與證據法則,也沒有想要配合「法律素人」作出調整,在在顯示出,觀審員是否能理解、進而參與整個程序,並不是司法院非常關心的事情。比起讓人民深度參與,司法院更希望人民「過過水」就好,然後,完全震攝於職業法官的神斷,崇拜於難測的法庭活動,臣服於高深的法律專業,心悅神怡地在享受「法官天神附身」的快感後,成為我國司法昭彰惡名的洗滌者、代言人,或者說,成為背書者、共犯的一份子。

「先求有」就「很難好」

當然,比起現在法官習慣完全不理會人民的聲音,觀審員如果真能在審判中,製造一些「噪音」,或許,可以稍減法官的專斷。只是,司法院的目的,如果只是希望法官要「開放心胸,接受多元意見」,設立類如外國「法庭之友」的制度,或許也就夠了,毋庸勞民傷財,假意要與人民分享審判權。

何況,在司法院不想調整訴訟序與證據法則,配合「法律素人」的前提下,人民註定無法「深入」參與審判,輕則,人民不想浪費時間精力,陪政府「玩」一遭,重則,人民覺得自己在審判中,根本沒有任何重要的地位,隨意表示意見,侵害了被告的公平審判權,也傷害了司法最不該被減損的正義。

不想調整訴訟序與證據法則,沒有配套措施,隨意選定兩個法院、而非全國全面性實施、造成「一國兩制」,都顯現了司法院只想搏得「司法改革」之美名,司法並沒有「更貼近人民」。而馬總統附和的說法,也不過是政治修辭的美麗詞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