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不刑求,怎麼破案?

在司法改革的議題中,除了法官、檢察官、律師是最受重視的焦點之外,司法程序的起站:警察,應該不會被忘記。尤其對於長期從事人權工作的人來說,警方、調查局如何辦案顯然影響甚鉅。

記得不久前的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時,刑事局千里迢迢的從美國請到了國際知名的李昌鈺博士協助調查、鑑定,國內頓時也掀起一片「推理熱」,驚異於如何能從血跡、毛髮、鞋印等等微小的證據上研判出真正的兇手,也終於我們在包青天式的嚴刑拷打之外,有了另一種選擇?科學辦案。也從那個時候社會大眾才得以瞭解,原來我國的警察系統完全不重視刑事鑑定,不僅預算掛零,也導致警方不論有沒有心科學辦案,重點是,根本沒有能力以科學的方式辦案。所以在第一線場我們可以看到圍觀群眾、媒體記者進進出出,甚至警方本身對於證物採集、現場研判也毫無觀念,隨便就觸碰現場證物,甚至隨意抽煙、看報,破壞現場原貌等等,對於講求科學證據的先進國家司法來說,簡直不可思議,也讓警方在科學證物已經遭到破壞,根本不能「讓證據說話」的前提下,只能一味求取最原始的證據?自白,來尋求破案績效。

所以,當刑事訴訟法白紙黑字的寫著:自白不能作為唯一證據的同時,我們必須先回答,今天的警方想要破案,有什麼能力舉證出自白以外的證據?

這裡牽涉到兩個向度的問題,一個是觀念的問題,一個是方法的問題。就觀念來說,目前警方對重大刑案最典型的辦案模式就是:嫌疑犯曝光→現場模擬→嫌疑犯向家屬認錯→警方宣佈破案→領取破案獎金。站在媒體閱聽群的大眾卻從來沒有機會質疑:如果現在警方就宣佈破案了,那麼要法院作什麼?所謂無罪推定的意義是不是形同虛設?而如果嫌疑犯後來在法院被證明是清白的,或是罪刑不相符,請問誰來替他們回復原本的生活?這類事實上和「破案」完全無關的作法,卻往往成為嫌疑人後來在法院「不得不」被定罪的原因,法官只能無奈的問當事人:「你為什麼要向家屬認錯?」,因為事先警方的「預備動作」已經使得法院喪失做出無罪判決的空間。在這裡,警方幾乎不被教育什麼叫做「人權」,當「破案績效」高過「發現真實」時,我們根本還來不及分辨誰是「壞人」,就已經一律「格殺毋論」,要如何侈言公平審判、實現正義?

就方法來說,重視「用腦辦案」其實是面對新社會的破案要件,除了運氣不好的現行犯的之外,所有的組織犯罪、智慧型犯罪、預謀犯罪顯然需要的「智力」都超過「武力」,所以成立國家級的鑑識研究中心,提高警方普遍處理科學證物的能力、培養專門的科學鑑識人才,都是使得刑求從警方文化中消失的關鍵。

期待有一天,當我們要求所有的「壞人」都能繩之以法的時候,我們的警方能擔當起那對正義的眼睛,能夠正確的辨別誰是該伏法的人,誰是該保護的人,成為司法程序的路上,實現正義的起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