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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Life】Ch25 我的薪水跑哪去了?!

潔芸畢業後進入周刊工作了一陣子,最近卻發現薪資似乎有些問題。公司雖然有幫潔芸投保勞工保險,也有另外為其提繳薪資總額6%的新制勞工退休金,但是,公司把卻6%之勞工退休金與勞保雇主負擔部分列入薪資單下的扣減項目,變成潔芸自己在付了。

潔芸想起數年前的那個阿嬤(EP1),那天的車禍與衍生的訟累(EP5、8、10、11、15)並沒有澆熄潔芸的正義感,一連串的法律問題,反而讓潔芸的法感更加敏銳,潔芸眉頭一皺,發覺案情並不單純,公司如此必有問題…。

問題意識:雇主可以轉嫁勞保、勞退中的雇主負擔額嗎?違反的效果為何?

勞退舊制 v. 勞退新制

勞工退休金制度以往規定在勞動基準法(通稱勞退舊制),由於依勞基法第53條、57條規定,員工工作年資須累積於同一雇主下,而又須累積至少工作十年以上才能請領退休金,但我國中小企業平均生存年限並不長,更有惡質雇主在年限快到時就找理由炒人,使勞工事實上難以累積年資,其退休生活保障明顯不足。

所以,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通稱勞退新制)施行,改採個人帳戶制度,選擇適用新制的每個勞工於勞保局均有退休金個人帳戶,雇主並應為他們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該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而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改善舊制難以滿足退休金年資要件之缺憾。

勞退新制適用對象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1項,除依私立學校法提撥退休準備金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或得合法居留於台灣工作的外籍勞工,都是勞退新制的強制適用對象。

但須注意的是,於同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也可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其退休生活。

雇主依勞退條例第14條1項,其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且該金額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請領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新法三讀通過

本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得請領月退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立法院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的勞退新制規定,將讓未來年滿六十歲、年資滿十五年的勞工可選擇領月退金或領一次退休金,增加請領勞工退休金的彈性,新法截至目前尚未實施,最快可能於106年即可適用。

雇主違反提繳其自負負擔額之規定時,勞工如何救濟?

若雇主違反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強制規定,如根本未按月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勞工就此所生之損害,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另外須特別注意時效規定,本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不可忽略其本身權益。

除了要求賠錢外,勞工也可以去檢舉雇主,雇主未按月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主管機關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最高可對雇主加徵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的一倍。

雇主負有為勞工投保的義務

由於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而有一定之強制性質,以達其分散社會風險目的,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臚列了強制投保之對象。勞工退休金與勞工保險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如上所述,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而勞工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兩制度相互獨立。

雇主保險費自負額

現行勞工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雖同納於勞工保險下,惟就保險費之計算、保險金的給付等等均各自獨立。

保險費由何人負擔,於勞保條例第15條設有規定,一般的勞工就職災保險而言,其保險費由雇主全額負擔,至普通事故保險,則由雇主負擔百分之七十,勞工自行負擔百分之二十,所餘之數額由政府補助。

雇主違反保險費自負額之規定,有何效果?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如果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則將按其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雇主並應退還該保險費給勞工。

補充

雇主違反上開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的民事責任

就勞工與雇主間私法關係言,由於雇主基於與勞工締結勞動契約,而依誠信原則產生對勞工之附隨義務。附隨義務之範圍涵蓋廣泛,除保護勞工生命、身體不受危害之保護照顧義務外,透過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該等公法上義務也轉化為雇主對於勞工的契約上義務。

有認為當雇主違反該等契約上義務時,即可能對勞工產生債務不履行責任,勞工另外得依民法第227條1項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雇主賠償其損害。

另有認為,由於不論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應都可以導出該等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從而,雇主同時亦將成立民法第184條2項之侵權責任,在法律適用上,侵權責任跟契約責任都能主張時,勞工得選擇對其有利者主張。

故事如何繼續

潔芸發現公司違法情事後,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將對該公司做出裁罰等處分,以改正公司違法情形。潔芸同時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退還保險費。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民法第227條第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