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羅瑩雪為何急著表態

法務部長宣稱,學運案件有無「違憲」不能任人說了算,學運參與者不能代表人民,同一邏輯,本案有無「公民不服從」自然不能法務部長說了算,部長也不能代表檢察界及司法界!

整體而言,這種佔領「立院」的學運,某程度地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動盪,但光是如此,不會讓所有曾經以不同形式參與的人,一律成為罪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具體作為,是因為立院的「公物」被破壞、立院的「公務」被妨害、立院的「人」被強制等等,但當一有「法益」遭到侵害時,是否即會構成犯罪?而一律要被起訴?當然未必。

「起訴法定原則」或說「國家全面追訴主義」,在21世紀,已被證明是一個落後且執行成本高昂的刑事司法政策。此從我仿效德國,賦予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等裁量偵結方式,用以緩和「犯罪烙印效應」及「浪費司法資源」等弊害;使承辦檢察官可以在個案中,視被告與被害人之具體情狀,給予刑罰外之處遇方式,再搭配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讓加害者與被害者能藉由「原諒、放下」來取代「持續對抗」;以「療癒觀」來填補刑事程序中被過度強化的「應報觀」。

也就是,讓被告與被害人能真正和解、走出傷痛,回到正軌,並恢復原有之秩序,此種「修復式司法」,是連法務部官網中,都看得到宣傳、推廣的刑事司法政策。身為法務部長,應該不會不知這道理吧。

迂迴手法干預個案

然而今天個案尚在偵查當中,作為主要犯罪的被害人的立法院長王金平,都還沒有正式對於立院所受到的各項具體法益侵害,表達看法,即是否願秉持「修復式司法」的精神,以附條件之方式來原諒這些學生,讓此案件能以柔軟取代對抗、讓社會秩序早日回復正軌,都還不清楚。亦即,這個案中,法益遭受侵害的被害人,都尚不急著追究刑責前,何以身為當事人以外第三者的法務部長,卻急於表態究責,實令人玩味。

尤其是,法務部長是行政官身分,僅職司檢察行政,並無檢察官身分,根本不能以檢察一體原則來指導個案法律見解,故針對具體偵查中個案的事實認定、或者法律見解上,仍應該遵從偵查不公開原則,如果確有統一檢察官法律見解之必要,亦應迂迴透過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始得為之,這才是法治國裡重要的法治原則,如果沒有這種法律知識,不知道到底是誰該受法治教育?

但何以法務部長沒有基於檢察一體、以干預個案的權限,卻仍不惜找盡場合、針對本案,以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亦要表態宣示效忠的理由,究竟為何?因為法務部長雖然不能直接把手伸進去個案干涉,但手裡卻掌握著檢察界重要人事如檢察長等的任免權,故法務部長可透過此種公開的政策宣示,來暗示、警告承辦的檢察官、及所屬之檢察署檢察長,如將來未遵照法務部既定之政策及立場來起訴,則不僅將來檢察界中的升遷無望、還可能被秋後算帳送到冷部門,以此手法,來迂迴、巧妙地達成其「干預個案」的方式。

幸則,我國檢察界中仍存在著,少數能抗拒上級壓力,甚至不惜以違背法務部長之意志,也要起訴檢察總長,以示對良心與法律負責的基層檢察官,這種「時窮節乃現」的「風骨」,才是能讓檢察界脫離政治泥濘的確保,也才是能讓慣用「法治包裝威權」的法務部長能真正知所節制的唯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