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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處處分的司法審查標準—論壇緣起林瑋婷開場說明

影片/座談會林瑋婷開場說明(2:20)

本案是由林文蔚寫繪了〈懺悔〉一文而起。本文一開始不太有人知道,直到上了公視的新聞才漸漸受到公眾的關注,林文蔚所屬的監獄可能也因此看到了這篇文章。這篇文章中有提到監所管理員違法使用電擊棒的情節,但林文蔚所屬的監獄認為林文蔚亂寫,損害了監獄的聲譽,而將他記了兩次申誡。

林文蔚收到懲處的公文後,覺得對矯正體系相當失望。當初他寫下這個故事目的是想要改善該受刑人的處境,對於這個案件除了聽其他同事談及,自己也看到該名受刑人的狀況越來越差。沒想到卻因為這篇文章受到懲處,於是他寫了一篇<持續寫繪直到改變未來>,表達他縱使遭受懲處,仍然希望為獄政改革持續努力的心意。這篇文章獲得熱烈分享,許多人回覆支持並表示願意幫忙。司改會副執行長陳雨凡也看到林文蔚的臉書,司改會才主動聯絡詢問是否需要協助。

司改會協助本案是出於公益的理由。監所是一個全控制機構,許多的資訊外界根本無從得知,在此情形下,內部人員的反思以及發聲就變得十分重要。更因為監所是全控制機構,所以很多訊息無法確認。假使這個案件真的存在,電擊的人不會說,被電擊的人處於那個環境也可能因為人質效應而不見得敢說。另外,也難以期待林文蔚供出告訴他這件事人,因為他這樣做恐怕就會被同仁視為背叛者,在監所完全生存不下去了。在此情形下,監所要林文蔚證明這件事是真的,或提供他的消息來源並指證電擊的同事是誰,其實是強人所難。

這就是司改會介入的理由,這是一個公益案件且具有指標性意義。如果這樣子的發言就要被懲處,那之後監所內部許多事情都不能講出去,最後就會形成寒蟬效應,是非常嚴重的事。

司改會請律師義務協助林文蔚提起申訴,申訴書的主要論點就是主張公務員言論自由需要被保障。申訴書大致有以下幾個理由:獎懲標準違反法律保留、「言行失檢」此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內文(關於獨居、違法配置電擊棒且可能不當使用)是獄政改革的重點與公益相關、監所聲譽受損一事欠缺明確證據、林文蔚撰寫此文並非出於真實惡意。

後來林文蔚任職的監獄以公文回覆維持原處分,理由為林文蔚不願意提供資料讓監獄查明確有其事而非不實傳聞,但對於申訴書中公務員言論自由的論點完全無視。其後再申訴書的內容同申訴書,而監獄在其建請保訓會駁回再申訴的理由中,依舊完全無視再申訴書所提有關公務員言論自由的論點。

我認為如果監獄提出反駁公務員言論自由的論點,那我們還可以針對此點進行討論,但用完全無視的方法讓人覺得很恐怖。本次研討會的目的是期盼大家一起來關心這個議題,而官方能夠真正重視這件事情,而非消極地迴避公務員言論自由的問題。

林文蔚案大事記

時間

事件

2015.11.11

林文蔚所撰寫的<懺悔>一文刊登於公視新聞的網站。

2015.12.31

林文蔚任職的監獄以林文蔚撰寫「懺悔」文章引用不實傳聞,誤導讀者對所述管教方式信以為真,影響矯正機關聲譽,言行不檢為由,記申誡二次。

2016.1.25

林文蔚於「林文蔚 Ewam Lin」臉書粉絲專頁<持續寫繪直到改變到來>一文中,提到自己遭記申誡之事,並表明他仍然會持續創作,直到獄政改革獲得真正的重視並發生改變。

2016.1.26

司改會主動連絡林文蔚,表示這件事攸關制度性問題,非個人獎懲而已,因此司改會願意盡力協助。

2016.2.5

林文蔚提出申訴。申訴書主要的論點即為公務員亦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1. 作成申誡所依據的獎懲標準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 「言行失檢」此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
  3. 「懺悔」一文中提到的獨居、違法配置電擊棒並可能不當使用一事,是獄政改革的重點,與公益有關。
  4. 林文蔚撰寫此文是基於前述監獄狀況的了解,同事的轉述,以及他對收容人的觀察。林文蔚撰寫此文並非出於「真實惡意」。

2016.4.1

林文蔚任職的監獄以公文回覆,維持原處分。公文中指出,因為林文蔚不願意提供資料讓監獄查明確有其事而非不實傳聞,申訴無理由。

整份公文完全無視申訴書所提的關於公務員言論自由的論點。

2016.4.29

林文蔚提出再申訴。再申訴書強調重點同申訴書。

2016.5.23

林文蔚任職的監獄以公文表示建請保訓會駁回再申訴。理由為:戒護科去訪談案發地點的相關值勤人員及收容人,皆表示未曾聽聞有以電擊棒訓誡收容人的情形。

整份公文依舊完全無視再申訴書所提的關於公務員言論自由的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