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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最近的那些事

照片來源/公民要求立即釋放許志永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位於北京南郊大興區團桂路五號,現正關押著因推動「新公民運動」、「官員財產公示」、「教育平權」而入獄的許志永、王功權、丁家喜、趙長青、宋澤等十多位公民,關押他們的罪名是指稱他們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非法集會」。自2012年4月起,這一批案件相繼發生,這一些公民陸續被集中關押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以下簡稱第三看守所)之後,在律師介入為這些公民辯護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些與其他案件不一樣的情形。

第一:審查辯護人資格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被關押人時,看守所不會即時安排會見,而是要先由辦案機關審查辯護人的資格,有一些辯護律師,被以「與案件有關」或其他藉口拒絕其擔任相關被告的辯護人。這其中就有許志永被刑事拘留之後,山東律師劉衛國第二天前往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被辦案機關以劉衛國律師與許志永案件有關為由拒絕,劉衛國律師據法力爭,多位公民前往圍觀。結果,劉衛國律師本人,以及多名參與圍觀的民眾,均被第三看守所的警察帶往派出所留滯,劉衛國律師直到第二天凌晨才獲釋,隨即被山東地方“國保”(註一)趕到北京帶回山東。上海律師斯偉江接受許志永妻子的委託前往要求會見許志永,被辦案機關以斯偉江律師曾經擔任相關案件的嫌疑人侯欣的辯護律師為由拒絕安排會見。其實斯偉江律師只是準備擔任侯欣的辯護人,侯欣的親屬曾委託斯偉江律師,斯偉江律師委託其他律師將侯欣親屬簽字的委託書和告知書寄送了辦案機關,但隨後侯欣的親屬撤銷了對斯偉江律師的委託,斯偉江律師與侯欣面都沒有見過,而且侯欣也明確表示了其本人沒有委託斯偉江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但辦案機關就是拒絕斯偉江律師擔任許志永的辯護人。斯偉江律師正就被非法剝奪辯護權之事將辦案機關訴至法院,經過幾番波折之後,法院受理了案件,現在尚未開庭審理。北京郭海躍律師接受宋澤的姐姐的委託作為宋澤的辯護人前往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辦案機關以郭海躍律師「參與新公民聚餐,與案件有關」為由拒絕其擔任辯護人(我就是在郭海躍律師被拒絕後接替郭律師出任宋澤的辯護律師)。

第二:專門為這一批案件的辯護律師提供了“預約會見”的「定向服務」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要求會見,應當及時安排,至遲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三看守所告知這些律師,他們正在實踐中共中央宣導的「走群眾路線」活動,「為方便律師會見」,推出「預約會見服務」,即每次會見前進行電話預約,第三看守所根據預約安排會見時間,再行安排會見,如果沒有預約,即使人直接到了看守所也不會安排會見,我就看見北京周澤律師被第三看守所以事先沒有預約為由拒絕安排會見。也就是說,這個「服務」是必須接受的,這些辯護律師沒有選擇不接受這個「服務」的權利。而我曾親眼見到多名其他普通案件的辯護律師在第三看守所沒有經過預約就直接會見。

第三:違反規定不允許對會見拍照、錄音、錄影

北京市公安局、檢察院、司法局等幾個部門,有一個關於律師會見的聯合規定,規定徵得被會見人同意後可以對會見進行拍照、錄音、錄影,這個規定就張貼在第三看守所律師會見室的牆上。這些案件一開始的時候,第三看守所執行了此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拍照等。後來,由於有一段許志永的獄中視頻被發到互聯網上,引起了國際社會和國內民眾的巨大關注。第三看守所因此不再執行上述規定,不再允許辯護律師拍照、錄音、錄影等。2013年11月26日,北京程海律師在會見丁家喜時,進行錄音,被第三看守所員警中止會見,扣押錄音設備,程海律師依北京市的上述規定據理力爭,員警以錄音沒有經過被會見人丁家喜同意為由說程海律師違反了會見規定,程海律師當下即問丁家喜是否同意對會見錄音,丁家喜說同意,程海律師要求恢復會見、返還設備,與員警發生衝突,員警強行拖打程海律師,並將程海律師非法拘禁了四個多小時。11月27日我到第三看守所會見宋澤,會見結束時,經過宋澤的同意後,我要求對宋澤拍照片以保留相關證據,員警不允許,我據貼在牆上的規定力爭,員警的藉口變成了「你拍照片會拍到我看守所的設備,所以你不能拍。」爭議中,員警扣押了我的律師證,說我違反了會見規定,我說我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員警又說我在網站上表示說他們第三看守所修水管不讓律師會見、前一天也發文說程海律師被第三看守所員警拖打,要我說清楚,不然不返還我的律師證。我說我在網上的言論說的都是事實,你們以修水管為由拒絕安排律師會見嚴重違法,程海律師的衣服和鞋都被你們打爛了,我昨天在第三看守所大門外,程海律師出來時親眼看到他破損的衣服和鞋。爭議了十多分鐘,員警才把我的律師證還給了我,但我卻因此誤了趕往外地開庭的飛機航班。

第四:以修水管和裝修為名在長達25天的時間內停止安排所有律師會見

10月29日,北京藺其磊律師預約了第二天會見,當他第二天到達第三看守所準備會見時,被告知「律師會見室水管老化正在搶修,無法安排會見」。11月4日,我電話預約會見,同樣被告知此理由無法安排會見。11月11日,我直接到達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還是依然被告知仍在搶修水管,無法安排會見。我向北京市公安局監管總隊進行投訴,監管總隊告知第三看守所律師會見室因存在不安全的隱憂,正在維修,故暫時無法安排律師會見。我即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進行投訴,要求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責令第三看守所立即糾正不安排律師會見的違法行為。在遞交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請立即糾正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不安排律師會見的違法行為的律師意見》中,我指出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及其上級機構北京市公安局(監管總隊)關於不能安排律師會見的理由完全不能夠成立。一是不安排律師會見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款規定,非常明確,不會產生任何歧義,沒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的,至遲超過四十八小時沒有安排律師會見的,不管什麼理由,無論什麼藉口,都已經構成違法。以搶修水管為名在較長時期內拒絕不安排任何律師會見,更是相當嚴重的違法。二是「搶修水管不能會見」於情相違,於理相悖。首先,十多天時間搶修不好一個律師會見室的水管,讓人疑惑這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工程?是否真的存在這樣的工程?其次,搶修水管為何不能安排在非工作時間施工?再者,即便要「搶工期」,大可邊施工邊會見。第四,為何不能另外安排場所(如預審室)進行會見?第三看守所在中斷會見25天之後,從11月25日起恢復會見。

11月27日,我會見了宋澤,結合其他相關辯護律師會見其當事人的情況,我的個人判斷,在接近一個月的時間之內沒有安排律師會見這些被關押的公民(並導致被關押的其他普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得不到會見),並不是沒有原因的,「修水管、存在不安全風險在搶修」只不過是一個藉口罷了。